在企业所得税的语境里,经常看到抵扣、列支、扣除这三个词被混用,比如说某某费用可以在税前抵扣,或者某某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,说话人想表达的其实是同一个意思。在口头交流中或许无伤大雅,但在专业写作上就有失严谨了。
没有做过考据,善意的以为各有渊源。唯一能确定的是,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指定用词,“扣除”是当前最正牌的选择,用它总没错。
个人觉得“列支”次之,虽不在税法中出现,但用得极普遍。从使用习惯上看,这个看似古雅的词汇不惟税务专享,推测有财务意义的起源,其使用之广泛好像也可从中得到解释。只是提醒着财税不分家的传统因袭,多少掩盖了些许税务的独立意识。不过相比之下,“扣除”在日常生活中的常用词身份容易对其专业含义的唤起产生干扰,所以装逼功能可能反而不如更具术语色彩的“列支”一词。
三者中“抵扣”的使用最少见,最缺乏依据。而且“抵扣”一词多见于增值税,在所得税语境里的现身总让人揣测成一场不恰当的客串。所以,“税前抵扣”的说法似乎最应值得规避。
在英文翻译上没有太多选择,一般就是用"deduction/deduct"。中文法规中常出现“税前扣除”的说法,相应的会见到许多人翻译成"pre-tax
deduction"或"deduction before (income)
tax"。其实从英文角度看,这里的"pre-tax"和"before (income
tax)"往往是多余的中文化翻译,既不简洁也不清晰。老外通常会认为,费用扣除就是为了准确计算所得税,所以“扣除”当然是“税前”的,不需要在文字中强调,因此直接说"deduction"就可以了。
类似的思维差异还出现在2007年翻译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时,负责统稿的老外对“(支出)不得重复扣除”的条款百思不得其解——在他看来,支出扣除一遍就不复存在了,哪里可能重复呢?除非把背后的弯弯绕说清楚,否则这样天经地义的事情还需要在法规中单独明确么?
顺带一提的是“抵扣”一词的翻译——在增值税里经常被译作"credit"。这个英文单词在所得税中也不少见。当年在翻译企业所得税法里一大串各种类型的税收优惠时,有幸向老美讨教过这个词在所得税中的使用。和"deduct"很一般化的适用性相比,"credit"在表达“减少”的含义时更多地会用在税额上而非税基,和所得税里的“税额抵免”比较对应,所以翻译专用设备投资额的税额抵免优惠,境外所得税抵免时用"credit"就比较合适。